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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教师职称评审规定

湖北教师职称评审规定

湖北省教师职称评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职称分类 :

中小学教师职务分为高级职务(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中级职务(一级教师)、初级职务(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高校教师职称一般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2. 申报条件 :

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职业道德修养。

根据不同学历层次,有不同的要求:

初级职称:本科及以上学历。

中级职称: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高级职称:博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必须具有在湖北省合法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资格。

需要有良好的工作态度、教学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

3. 评审原则 :

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评审依据包括思想品德、工作态度、教学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

4. 评审组织 :

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由中小学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

中级、初级职务任职资格分别由相应的中小学教师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

5. 其他要求 :

申报教师需要提交近一年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个人业绩成果要求至少3~5项,具体根据评审标准而定。

职称论文和专利也是评审条件的一部分,具体要求根据评审标准而定。

6. 特殊政策 :

对于农村及特殊群体教师,评审时有倾斜政策。

对于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进行分类评价,均设置到正高级职称。

以上信息根据最新的发布时间和内容整理而来,具体评审细则可能会根据时间和政策更新有所变化,建议直接咨询当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关机构获取最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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